关于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实操核心问题
客户问及,其在境内投资了A公司,现A公司通过VIE架构出境上市,客户问他们基金是否必须ODI?
回复:有四种方式可以实现资金出境。
方法一:如果客户系以该私募基金直接持股的,那答案就是必须采取ODI法律结构进行境外投资。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令2014年*3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9号)、《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如果是上海自贸区企业的境外投资还需要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4号)。
ODI法律结构下的投资标的主要为非金融类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实体项目。
方法二:客户如果不想做ODI,可以以基金内的某个个体身份(经基金合伙人一致同意)代持A公司的股权。
方法三:客户也可以找已经完成ODI的企业,来为自己进行代持股权。
方法四:客户也可以直接找A公司里的股东代持股权。
虽然后面三种方式似乎简化了流程,但是也存在着潜在的巨大风险,就是股权代持特有的风险,如何确保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问题。客户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权衡清楚,千万不要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ODI备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国内公司为股东在国外设立一个新公司然后往那边汇投资款,这种叫新设,另一种是在国外收购一个公司或者收购其部分股份然后汇投资款,这种方式叫并购。
依据*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会在2017年年底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在*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直接或间接获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需要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简而言之,国内企业投资中国大陆以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新设立企业或并购企业股权,都需要遵照上述法规执行。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可能需要按照要求申请核准、备案、告知等几种情形。
1、核准:投资涉及敏感行业和敏感国家地区的,不管直接还是间接投资,不分投资金额大小,均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
2、针对的是非敏感行业且非敏感国家和地区的直接投资项目,均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
3、投资涉及非敏感行业且非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如果是间接非大额投资,*核准备案或告知,如果是间接大额投资,需要告知主管部门。
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就是指的是一个国内公司或者个人在境外投资成立个公司,然后公司或者个人往境外的公司的投钱,这种行为就是我们说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一般我们说的境外投资备案都是指的是公司行为的境外投资,比如一个中国公司在中国香港或者美国成立一家公司,往那边投钱,打投资款,这就是我们一般接的境外投资。